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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小区等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开车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在对量刑定罪时,必须以交通事故罪还是过失致死罪认定? 最近,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卢某在校内开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卢某犯过失死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4月24日16点55分,卢某驾驶轻型货车从永定区坎市的中学正门进入校区后,由于车速较快,在校内左转上坡,与对面来的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相撞,碾压黄某,黄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卢氏打电话通知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在现场等待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

【国内】校内驾车致人死亡 区分地域依法定罪

法院审理说,卢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汽车没有履行安全观察义务,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导致的死亡罪。 事件发生后,卢某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没有造成其他重大危害的结果。 情节轻微,综合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等情况,作出了前述判决。

【国内】校内驾车致人死亡 区分地域依法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驾驶汽车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如何区分构成交通事故还是构成过失构成死亡罪,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交通运输限制是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则、条例等,因此违反交通运输限制的行为必须是交通运输过程和交通道路上发生的违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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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最高法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实施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汽车、采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伤、对公共财产和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4、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被定罪。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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