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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 这是继2006年和2012年之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三次“大修”。 这次要求审议的修正案增加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七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三十条,“扩展”近一倍。
现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面临的问题多种多样。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监护人缺乏监护力的情况严重,有监护权侵害现象。 校园安全与学生欺凌问题频发的未成年人领域员工性侵犯、与未成年人暴力虐待问题密切接触时发生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问题令人瞠目结舌。
修订案积极处理这些问题。 据多位回答者介绍,这次的修理法不仅是回应社会关心,也是“修补”。
《无牙保护条例》
1991年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款太抽象,至今仍是“宣言格式”的法律,只有提倡式的条款,没有法则的功能。 这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很难引用,操作性弱的问题一直搁置着,被称为“无牙保护条例”。
一位学者整理了1992年1月至年1月期间法院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所有例子,23年来,法院发现审理案件时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款比例极低。
从1991年到2006年的15年间,法院审理案件时只适用三分之一左右的法律条件。 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法条总数增加,适用比例进一步降低。 对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物权法》二百四十七条法律条截至去年9月1日,法院适用物权法审理案件时,只适用八条条款。
“没有少年的基本法,也没有少年的特殊刑事司法刑事法。 缺乏实体法,缺乏导论法,缺乏执行法。 ”。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顺安曾经说过中国少年法律制度的现状:“没有两个,缺三个。”
控制青少年犯罪是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动力,其潜在逻辑基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因为他们没有比较有效的保护。 由此,未成年保护法从起草到修改的过程中,复印件的规定呈现两个极端,一个没有边界,关于未成年人的复印件都是该法律规定的,或者希望的第二个有补丁式、刺激的立法优势,批评最多
结果,未成年保护法即使经过立法过程的多重游戏,也无法摆脱“提倡性”立法的窑。
另一方面,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整体无独立性的立法体系,专业立法少,立法水平低。 现在,在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约42部法律中,专业法律有4部,专业法律有2部,但在法律阶段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位置不自然。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事诉讼法》有重复之处,一般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效力低于《刑事诉讼法》,不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大体。
有学者建议提高《未成年保护法》的法律地位,从普通法提高到基本法,成为《儿童宪法》。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主任赵丽华希望从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保护法》给予更多的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认为,保护未成年人在立法上需要“新生炉子”,并确立了独立的少年司法系统。 皮艺军根据《中国情报周刊》报道,儿童世界和成人世界不一致,未成年人群体必须有独立的理念、独立的大体、独立的程序和独立的实体法来解决,如果用成人理念指导少年法,就不能进行特别的保护。
应用修补程序
近年来频发的性侵犯、虐待儿童和校园欺凌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热点。
这次修理法显然带有应急的“补丁”颜色。 比起上次的修订,这次的“大修”重视“精细度”,提高了操作性。
这次草案首次定义了“欺负学生”,确定了校方的责任,增加了预防管理和处理。 规定学校应该建立防止学生欺凌制度的学校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对依法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给予教育、矫正或处罚。
草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领域的工作查询和禁止制度也在增加。 聘用遭受性侵犯的未成年人前科人员,被用人单位或停产,处以罚款。
草案特别说明了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训练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下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机构,作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领域。
另外,与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特别是性侵犯事件相比,隐蔽性强、难以发现、难以报告、难以介入、具有追究指责的优势,草案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及未成年人领域密切接触的各种组织及其 这意味着不履行报告义务,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统计,中国未成年人读者人数达到1亿6900万人,网络普及率达到93.7%。 但令人担心的是,30.3%的未成年人在网上接触过暴力、赌博、毒品、色情等违法新闻,15.6%的未成年人在网上遭受过暴力。
这次修正案增加了“网络保护”的专门章节。 草案规定,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不提供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痴迷的复印件。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必须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费用管理等功能,方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涉未成年人网络成瘾。
草案确定对未成年人采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提示,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合接触的游戏和游戏功能。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范宁宁说,草案针对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未成年人网瘾、网游中毒等问题,进行了制度性设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有助于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新闻分类管理制度的形成。
国家的兜风
这次修正案增设的“政府保护”专章就像政府的“兜风”保护,进一步确定了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
在“政府保护”特别章中,确立了国家的监护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例如有死亡、毒品、性侵犯犯罪记录等的情况下,政府决定“兜风”。
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应进行临时监护的一些规则。 另外,草案比较了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不足问题,中止和取消了完善护理制度的监护人资格制度。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心主任赵丽华说,在上次2012年修订法中,争论的最大副本是是否增加政府的保护章。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版本是将政府保护的副本融合到社会保护一章中的。 伟丽华认为,政府和社会是完全不同的主体,政府的保护和社会的保护完全不同,政府的保护写在社会的保护上,但实际上不能强调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责任,而且责任也不清楚。
中国现行的监护制度采用“监护权为主,公权为辅”的设计,但民法通则缺乏确定具体的监护变更规定,难以实施监护权变更和比较有效的国家监护,司法实践中监护权强制变更的案例也很少见
对此,有学者建议应该推进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监督介入制度、监护权强制变更制度和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 附近社区必须动态监督家庭的监护情况,如果发现有不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的父母或虐待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立即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介入、介入后,父母也拒绝修改,法院必须取消其监护权,进行变更。
如何确立家庭监护权和公权的界限是个难题。
蔡丽华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如何,谁监督法律的实施,其最核心的问题是其综合协调机构。 蔡丽华对《中国情报周刊》表示,现在的草案只是在政府保护中政府提出设立未成年保护的协调机构,从法律整体的角度来看是不够的。
据赵丽华介绍,监督执行法律的不是所有市民、所有组织,结果是“所有人负责,没有人负责”。 他还建议成立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其实,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初期,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特别是是否应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争论的焦点。 虽然设立专门的“未保险”机构的声音很大,但由于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与政府的编制和经费等敏感问题有关,所以很难取得进展。 由于没有执法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与预期大不相同,强制性差异也是开始这次修改事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赵丽华认为国家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难产”,抵抗不应该来自行政编制。 据赵丽华介绍,这样的机构是综合协调机构,不一定涉及很多编制。 蔡丽华认为委员会的办公室可以设在授权部门,但理想的模式是专业的“未保证”机构,可以调整家庭、学校、社会、网络保护、司法保护等多方面。
低龄化犯罪的难题
最近,大连13岁男孩杀害了10岁女孩,公众眼球再次聚焦于低龄化犯罪问题。
据统计,未成年第一次犯罪的年龄持续下降,从7~13岁年龄段开始第一次犯罪的比例达到未成年犯罪总数的9.8%。 以重庆为例,重庆从1990年代开始,未满14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者人数有上升趋势,占现在18岁以下犯罪者总数的17.7%。
10月26日,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小组审议了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荤丽华告诉《中国信息周刊》,低龄化犯罪与犯罪预防有关的问题是这次修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的核心问题。
小组审议中,多名委员提到了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事件。 委员郑功成表示,“未成年人杀人事件发出了未成年人杀人放火也没关系的错误信号。 这个指引非常可怕”。 郑功成委员说,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处分,就不足以抑制。 未成年人不仅有预防犯罪的问题,还有惩治犯罪的复印件。
委员殷方龙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特别法庭,统一审理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的未成年人重罪案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指出:“如果只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不能比较有效地控制犯罪,而且有可能引起越来越多的严重犯罪行为,应该寻找更适用未成年人群体的方法。”
在小组审议会上,另一个争论的焦点是收容教养的进退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以及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第三十八条都规定,未满十六岁不受到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监护人或监护人进行管教。 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容纳教养。 但是什么是“必要的时候”,法条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经常自己掌握。
实际上,中国的基础司法资源相当紧张,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也没有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纳入其职权范围,或分配负责纠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人。
处分的不明确性暴露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纠正、惩戒体系和法律体系的联系存在模糊的地带,将教育制度从不可操作变为不可操作、名副其实的死亡。
据报告,这次提出审议的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修正案删除了原来的第38条。 这次修正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规则,将未成年人的偏颇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轻及重三个等级,并与不同等级进行比较,采取相应措施。
“在形式上,通过删除第38条的规定来设计草案的分层介入制度,对于构成犯罪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缺乏介入机制这一环节”李锋委员认为,现在社会是犯罪的低龄 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这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他们因此有可能随着违法犯罪的道路走得越远,危害越大。
今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正案征求过意见,当时征求意见稿的第五章规定了对不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矫正。 朝鲜铁可委员说,这次修正案删除本章后,等级处分制度缺少重要的一环,司法机关在“释放”还是“一判”之间会陷入困境。
委员建议在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中进一步确定收容教育制度,确定规范的具体适用标准、决定程序、执行场所、执行方法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科学性和透明度,向监护人追究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马皑认为立法有两个目的,一是惩罚,二是预防。 马雪白在接受《中国情报周刊》采访时说,处罚是公众的感情,但重要的是减少和预防犯罪。 马上变白了,修法后,所有的青少年真的能从修法中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修法是有用的。
很多回答者说,这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编纂必须与《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的编纂相结合,而且两者都需要弥补操作性差的不足。
《中国信息周刊》年第四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