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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黑恶势力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扫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几个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
一、整体工作要求
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查明黑恶势力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的,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
前项所称的解决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人的违法所得、违禁品、提供犯罪的本人财产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对受害者的合法财产等法律归还。
2 .对有关财产采取措施,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严格进行。 严禁在起草前扣押、扣押和冻结财产。 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必须立即进行审查,防止因手续违法、职工瑕疵等影响而审理案件及处理涉案财产。
必须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为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供养的亲属保存必要的生活费和物品。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允许相关人员继续合理采用相关财产,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减少案件处理对正常事务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 .必须彻底破坏黑社会性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死灰复燃。 对组织者、领导通常要没收个人的所有财产。 确实是骨干成员,或者对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没收个人的全部财产。 对于其他组织的成员,必须根据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额以及造成损失的金额等情况,依法决定适用财产刑。
5 .必须深入调查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改变相关财产性质的相关犯罪,依法打击。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 .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根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没收、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30号)等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合作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根据诉讼需要,首先依法如下:
(一)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二)嫌疑犯个人的所有财产
(三)嫌疑人实际支配的财产
(四)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五)嫌疑人转移到别人名下的财产
(六)嫌疑人隐瞒、隐瞒涉嫌洗钱以及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与犯罪有关的财产
(七)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7 .扣押、扣押、冻结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时,必须通知有关登记机关,扣押、扣押、冻结期间禁止扣押、扣押、冻结的财产流动。 必要时可以提取关于财产权的证明书。
8 .公安机关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必须全面收集说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利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评价是否应该依法追征、没收。
说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利及价值的相关证据通常如下
(一)关于嫌疑人、被告人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利属、价值的供述;
(二)关于受害者、证人的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利属、价值陈述、证词
(三)财产购买证明书、银行交易证明书、资金注入证明书、权属说明书等书证
(四)财产价格鉴定、判断意见
(五)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利属、能说明价值的其他证据。
9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应追征、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集聚的财产及其利息、利润的金额进行判断。 确实不能正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明确的事实、证据合理估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委托判断、推定的金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再次委托判断、推定。
10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正确处置有关财产
11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须加强对财产审查的认识。 在移送审查中起诉、提起公诉时,通常必须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解决意见,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与案件一起移送。
人民检察院除了需要经过审查,对伴随案件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解决意见外,还需要继续对追缴的尚未封存、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解决意见。
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不得转移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归档手续、保管场所证明书、鉴定、判断意见、价格变更解决证明书等资料。
12 .对于不得扣押、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有关部门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托管或者管理。
对破损、灭失、变质等不能长期残留的物品、容易贬值的汽车、舰艇等物品,或市场价格变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比较有效期届满的票据、本票、支票等,权利人同意或
13 .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必须提供说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状况的证据,在具体罪名中出示了既能说明具体罪名又能说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状况相关证据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单证明,不重复出示。
14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了必须解决伴随案件移送的涉案财产外,判决书还必须继续追缴尚未全额没收的其他违法所得。 随着事件转移财产解决时,必须注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 财产或有关当事人的总人数多,不应该详细记载在判决书正文中的,可以概括叙述,附上别的名单。
15 .有关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征、没收。
(一)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集聚的财产及其利息、利益
(二)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集的财产及其利息、利益
(三)其他机关、组织、个体为该黑恶势力组织的活动支持或者积极提供的财产
(四)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财产或组织成员个体、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五)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和犯罪使用的本人财产
(六)其他机构、组织、个体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利息、利益
(七)其他应追征、没收的财产。
16 .应追缴、没收的财产已经用于偿还或转让债务的,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知道第三方是违法犯罪所得并接受的;
(二)第三者以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产
(三)第三方通过非法债务偿还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产
(四)第三者用其他方法恶意取得涉案财产的。
17 .有关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归还。
(一)有证据表明是受害者的合法财产
(2)有证据表明黑恶势力与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18 .关于违法犯罪的事实被核实后,对于权利确定、没有争议的受害者、善意的第三者或其他人员的合法财产及其派生,返还不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登记、照片或录像的
四、依法追征、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9 .如果有证据表明找不到依法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被他人善意取得、失去价值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不可分割,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说明前款各项情况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必须及时采购。
20 .本意见第19条所称的“找不到财产”,是指依法存在应追征、没收的财产的证据,但无法核实财产的下落、下落。 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 .追征、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金额必须与直接追征、不能没收的具体财产的金额相对应。
五、其他
22 .本意见所称的利息包括天然利息和法定利息。
本意见中所说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使用集约、获得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等直接产生的利益;
(二)集约、取得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集约、取得的财产赌博收益、非法坏账所得收益、购买毒品销售的收益等。
(三)集约、取得的财产投资、职业形成的财产及其利益
(四)集约、取得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形成载体的财产中,集约、取得的财产所对应的份额及其利益
(五)应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况。
23 .本意见中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理事业及其他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