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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从年5月1日开始,确定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6%的,可以降低到16%的现在不足16%的,必须研究转移方法。 另外,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将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降的期间延长到年4月30日。
《方案》确定降低养老保险公司缴费的比例。 从年5月1日开始,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公司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6%的,可下降到16%的不到16%的,必须研究过渡办法。 各省的具体调整或转移方案将于年4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交备案。
《方案》建议继续逐步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总汇率的1%的省,将失业保险汇率逐步下降的期间延长到年4月30日。 从年5月1日开始,将工伤保险费率逐步下降的期间延长到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的可累计缴纳月数从18个月到23个月的调整地区根据现在的费率下降20%,可累计缴纳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调整地区根据现在的费率减少50%
《方案》提出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各省应该确定本省城市非民营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和城市民营企业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确定社会保险个体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投保人和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必须制定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的转移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联系。 完全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者的缴费基数政策。 个体经营者和灵活就业者可以参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省全口径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合适的缴费基数。
《方案》结合各省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会保障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推进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一,逐步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等政策,年底前从公司 加大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力度,将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3.5%,进一步平衡各省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公司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方案》规定,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公司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大致按照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法,“成熟一省,移交一省”。 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责任如期转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疗保险部门要推进新闻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事业,切实加强新闻共享,确保征收事业有序联系。 妥善解决公司历史拖欠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集中清算公司历史拖欠,不得采用增加任何中小公司实际缴费负担的方法,不得使公司生产经营困难。 然后合理调整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