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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大连1月15日,电记者张昊今天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罗伯特·劳埃德·舍伦堡走私毒品的案件,采访大连中院有关负责人时,此案的处理过程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明确共同议院的组成人员,最晚在开庭十天前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复印件发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根据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明确开庭日期后,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发票和通知书最晚在开庭3天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必须在开庭三天前公布案件的原因、被告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大连中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本案的具体情况。 年12月29日,大连中院接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罗伯特·劳埃德·舍伦堡毒品走私案的裁决书后,依法立案,另外组成共同议院审理此案。 起草后,大连中院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谢伦伯格议员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谢伦伯格要求原一、二审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张冬硕律师继续委托辩护。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法院: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重审一审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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