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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湖北省公安厅官方网站发布了《湖北省物业区域禁止养犬个人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产权地区个体养犬禁养标准(试行)》(草案)

为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结合省内外立法实践,省公安厅研究确定了湖北省物业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个人品种和身高标准,现予以公布。具体标准如下:

首先,在物业范围内,禁止个人饲养成年人身高超过45厘米的狗。成人身高的判断标准是:狗站立时,从肩膀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如下图a部分所示。

第二,在物业范围内,禁止个人饲养以下35种犬种,以及以下品种的杂交犬:

1.獒犬,马拉穆特犬,鲍克瑟犬,杜宾犬,大丹犬,大比利牛斯犬,纽芬兰犬,科蒙多犬,各种罗威那犬。圣伯纳德狗、萨摩耶狗、德国牧羊犬和其他工作犬;

2.阿富汗猎犬、巴西猎犬、猎犬、苏俄牧羊犬、猎狐犬、杰希洪德、猎鹿犬、韦马拉纳、波音达指针、巴西吉等。

3.如贝灵顿梗、波特梗、斗牛梗、凯瑞布鲁梗、美国斯塔福德梗等。

4.非运动犬,如斗牛犬、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狗等。

5.其他类型的狗,如Tosa,秋田和Setter

6.柴犬如中国牧犬。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各地禁止个人养犬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以地方性法规为准。如果没有制定标准,以本标准为准。

公众意见征询时间:6月12日至6月18日17: 00。

电子邮件地址:HBZAZDZAK@QQ.COM

邮寄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81号北213室,由戴警官代收,邮编:430070。

从2016年起,湖北省已经实施了大型犬饲养禁令。

《湖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身高和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将犬只带出家门而不拴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不要在附近养大狗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湖北省物业小区个体禁犬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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