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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据最高法律网站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表了《关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问题的承认》。 这一承认于年1月2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上审议,年3月2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次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上审议,从年3月30日开始实施。
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走私低于动能的枪的行为,在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和怎样的裁量时,只考虑涉案枪的数量, 而且,充分考虑了涉案枪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路线、价格、用途、致伤力的大小、是否容易通过改革提高致伤力、以及行为者的主观认识、动机目的、一贯的表现、违法所得、是否避免调查等情况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策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怎么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判断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