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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立法需要补习
虐待儿童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关于学前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方案的大讨论。 但是,在情绪上表示关心后,我们必须合理地考虑基本面问题,如教师力量培养困境,立法落后。
11月30日,教育部副部长田学军对最近发生的北京红黄青幼儿园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幼儿园发生了这样的事件,反映了人民群众刚性入园的诉求和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存在的矛盾,教育部 另外,开始学前教育立法调查,学前教育依法开园,为规范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应该说这些方面的事业应该早点展开,不应该在事态严重后开始陷阱。 关于幼儿教育立法,国际上也有借鉴的榜样。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我们需要补习。
第一,立法明确幼儿教育目标,强调公益性,确定私立幼儿园的地位,提高整体入园率。
美国在1979年通过了儿童保育法,为了“所有幼儿都能进入幼儿园”的国家教育目标,大力支持公立幼儿园,而且通过立法确定了私立幼儿园的地位,赋予私立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 日本早在1926年就制定了“幼儿园令”,之后相关立法得到了完善。 日本政府从2006年到2010年实施了5年的“幼儿教育振兴项目”。 现在日本孩子的幼儿入园率是90%。 相比之下,中国幼儿入园率经过多年的努力,也不过75%。
立法的主要目标是以法律的形式决定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尽管不在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之内。 在中国,幼儿教育立法实质上要求改革教育体制。 为了保证幼儿园的公益性和公立性,政府需要履行其责任二、私立机构需要“依法办学”,成为独立法人自主运行,享受独立法人的权利,也承担义务。 一旦出现问题,它将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依赖行政管理部门来解决。
另外,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会给幼儿教育机构相应的政府补助金。 在美国、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3至6岁的幼儿教育是政府的福利和公益事业。 以香港为例,幼儿人均教育,政府每年补助3万港元。 根据市场逻辑,政府部门供给的幼托服务不足时,必须通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托机构来应对。 学前教育资金不足,社会资本的投入也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不过度追求社会经营园的利益,要产生负面影响,一是给予规范,二是给予补助金。
第二,立法明确幼儿园标准,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平衡教育资源整体。
1956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幼儿园设置标准》,详细规定了幼儿园的教职员配置、房屋建筑、设备、操场等条件,只有符合标准才能得到批准。 1984年,美国全美幼儿教育协会颁布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统一认证标准,规定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只有经过质量认证的幼儿园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补助金。 1993年,澳大利亚幼儿教育认证委员会成功引进了iso 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在中国各地,设立了拥有正规学校运营许可的幼儿设施,另一方面具有很高的门槛。 但另一方面,社会托儿的诉求旺盛,一点机构也不服从经营,同样生意兴隆。 对于这些机构,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停止的话,就没有带很多孩子的地方。 于是,大量发生了游离于监督外的无执照托儿所。
怎么办? 另一方面,政府必须严格园的标准,鼓励社会资本越来越多的投入,另一方面在场所、贷款、税收方面也应该给予越来越多的支持——这实质上是教育资源的不平等问题,很多资源给了公立幼儿园,私人
第三,立法保障经费和师资,提高整体工作素质,使优质师资进入幼儿教育领域。
根据调查,欧洲各国的政府投入在学前教育总消费中所占的比例都在80%以上。 在中国,政府投入不足和专业教师存在很多差距,是学前教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快速发展计划纲要( 2010年)》起草专家的推算,幼儿教育占当地教育经费的9%时,可以正常运行,但中国长期只有1.3%。
专业教师的资源也不乐观。 相关专家表示,中国幼儿园教职员短缺达250万人,而且职业素质亟待提高,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比例仅为65%,高中以下毕业的为22.4%。 在农村地区,这个问题更严重。
根据最高检查12月1日发布的通知,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多次零容忍,依法严惩侵害幼儿园儿童的犯罪。 处理现在幼儿教育的困境,不仅是治疗标准,最重要的是治本,那就是尽快立法,增加政府和社会的投资。
幼儿的安全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遵守这个最大公约数,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
本刊评论家/闪肖锋
(《中国信息周刊》年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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