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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烟草的危害,武汉将很快颁布控制烟草的地方性法规。近日,武汉市司法局发布了《武汉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意见明确,个人在非吸烟公共场所吸烟将被罚款20元并当场没收;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阻挠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非法经营场所的最高罚款为2万元。
草案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妇幼保健中心室外区、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体育健身场馆和表演场馆的室外观众座位区等场所禁止吸烟。上述非吸烟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配备控烟监督员,鼓励使用烟雾报警器、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劝阻吸烟者,并拒绝听劝阻的要求离开;不听劝阻又不离开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意见稿,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没收。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阻挠执法的,处以500元罚款。非吸烟场所或者限制吸烟场所的管理人员未做好控烟工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如果他们仍然不改正,他们将被罚款2万元。
草案还规定,3年内禁止在下列公共场所吸烟,包括歌舞厅、卡拉ok厅等室内文化娱乐场所,餐馆、咖啡馆、酒吧、茶馆等餐饮服务场所,洗浴、足浴、按摩、保健等休闲服务场所,其经营者应当划定禁烟区。
意见稿中还规定了如何做好控烟监管工作。烟草控制监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烟草控制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商业住宿、洗浴、足浴、按摩保健、互联网服务等场所的控烟工作。城市管理、园林林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园、住宅小区及相关场所的防排烟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客车、城市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公共场所的防排烟。
草案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为第一责任人,建立控烟管理制度,配备控烟监督员,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控烟法规纳入专业标准要求,并将控烟宣传纳入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要求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停止吸烟,并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履行控烟职责。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都有权投诉并向有关部门举报。“12345”市长热线接受关于烟草控制的建议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