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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市房管局和武汉市土地规划局联合发布了《武汉市新建(配)建筑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要求,今后,武汉市所有新建(配)出租屋都要用于租赁,不得“以租代卖”,单个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出租超过5年,不得以押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
2017年7月,住房和建设部正式将武汉列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此后,武汉通过新建、划拨、重建、租赁等方式积极拓宽住房资源筹集渠道,并提出到2018年筹集3万套租赁住房,约100万平方米。
该条例指出,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足额建设租赁住房,以确保新(配)租住房的建设进度不落后于出让地块上的其他商品房。原则上,新(配)租房建设应相对集中,按建筑布局进行;对于分阶段开发的商品房项目,第一阶段开发应确保新(配)租房及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设施同步开工和交付;新建(配有设备)租赁住房主要为中小型(90平方米以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转让给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