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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开发商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新(配)租房的类型、面积、公寓数量和位置。原则上,住房供应主要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公寓。同时,开发建设方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保证出租房屋的建设足额、不延误。
草案还明确规定,在申请新(拨)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登记时,土地规划部门应在房地产登记证中注明租赁住房的持有期限,在持有期限内不得转让,开发建设单位的持有期限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建(配有设备)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而不应“以出租为基础出售”。对外租赁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金一次不得超过5年,不得以收取保证金等其他方式变相出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批准转为租赁住房的,10年内不得转让给他国。
此外,对于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住房保障和住房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列入企业信用档案,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可以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现场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