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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问,既然证明犯罪的责任在于控方,那从侦查机关开始到检察机关,经历了那么长的时间,那么多人,怎么会冤枉一个人呢?凭什么需要辩护律师来提出合理怀疑呢?
一个刑事案件涉及到多方主体,最直接的主体是控告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控告人会向侦查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犯罪嫌疑人会进行相应的辩解。
侦查机关开始侦查调取证据,大量的证据中,可能会出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的证据,也可能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或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侦查机关的责任是充分调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然后基于证据认为可能构成犯罪就会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作为控方,综合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基于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如果认为应该构成犯罪,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管是侦查机关也好、检察机关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偏听偏信,都会基于自己对案件证据事实的判断和法律判断去做出一个决定,除非完全没有争议、铁证如山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或不构成犯罪,否则,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都不会轻易下结论认为嫌疑人完全无罪从而释放,一般都会将案件推进到下一个程序,最终“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