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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有关工作人员出庭,而不是只委托律师出庭。违反者将被起诉。
草案明确规定,今年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出庭一次。除年度第一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进入二审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根据意见稿,增加了行政长官必须出庭的两类案件:一类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另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
草案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他或她应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仅仅是律师。工作人员出庭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同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法院查明案件。如果应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出庭,或者应诉机关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出庭,只委托律师出庭,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将追究相应责任。
草案明确提出,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情况,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