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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实践的分析前已述及,仲裁处理房屋买卖“双合同”纠纷充分探寻当事人缔约真意,这不仅表现在合同效力认定层面,也表现在合同履行判断层面。在仲裁实践中,也有为数众多的当事人基于装修标准不达标而要求开发商或相关合同主体返还装修差价。一方面,仲裁庭对于装修款和装修标准的理解,以当事人商事交易模式为基础。有仲裁庭明确指出: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款本质上是购买房屋总价款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不能仅理解为案涉房屋装修施工成本的狭义对价,进而不应构成案涉房屋装修交付标准或者衡量装修标准是否达到约定要求的标准。故而,对于购房者要求返还装修差价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另一方面,在个别仲裁案件中,开发商或相关主体存在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履约行为,如未进行装修或装修标准根本性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装修合同约定,仲裁庭基于公允原则经审理也会裁决差价之返还。如在“李某与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争议仲裁案”中,仲裁庭指出,案涉房屋装修标准应当按照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方案、装修内容等技术要求予以理解,而不能将实际装修工程造价是否达到购房款中包含的装修款金额作为对装修标准的定义,或判断实际装修是否达到约定的衡量标准。故该案仲裁庭限于“装修标准明显不一致项目”及“未施工项目”委托造价鉴定,部分支持了购房者返还装修差价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