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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的不断发展,对著作权中作品的保护类型提出了挑战。电子游戏独特的表达手法,尤其是凝结了游戏创作者心血的游戏规则,有保护的必要性。电子游戏规则的表达,分为表达的内容与表达的形式,游戏规则的表达内容,在经过“抽象概括法”的剥离后,仍有可能存在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对司法保护而言,仅有受保护的可能性仍不足够,还应当明确呈现该内容的表达形式,根据该表达形式的特点,在著作权法现有规定中,以类型化要求,判断电子游戏规则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规则司法保护的困境
近年来,面对越来越多的电子游戏类案件,法院作出了许多有意义的经典判决,例如“耀宇诉斗鱼”案、“梦幻西游”案等,为电子游戏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榜样,提供了经验。但不能否认的是,当前对电子游戏的保护仍然较为表面,停留于游戏道具、角色设计、音乐等方面的保护,对更深层次的游戏规则的保护略显不足。
随着电子游戏行业的发展,仅涉及对游戏中美术素材等资源的侵权行为已较为少见,“换皮游戏”的正当性正被越来越多的人讨论。在保证游戏规则不变的情况下,替换电子游戏的素材资源,从而得到一款新的游戏,这一新游戏,即称为“换皮游戏”。对游戏玩家而言,“换皮游戏”虽然替换了素材资源,但是游戏规则无实质性差别,理应属于对原作的抄袭。
2019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太极熊猫诉花千骨”一案[1],明确认可电子游戏规则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案基本代表了当前司法实务对电子游戏规则的认定趋势。但是,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本理论仍然是必须严守的规则。游戏规则一般是需要玩家通过操作电子游戏进行感知的,隐含在电子游戏中,甚至难以被全面感知,这些特点与传统的表达有较大的区别。因此,要通过著作权法对电子游戏规则进行保护,必须要分析游戏规则保护的具体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