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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非法挖笋、挖根、剥树皮等行为不应被忽视,并将被视为毁林并面临相关处罚。5月10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修改和废止八项地方性法规。其中,《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增加了关于毁林的相关规定。
经审议通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武汉市防洪条例》、《武汉市水土保持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东湖风景区条例》、《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废止了《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排水条例》。
修订后的《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毁林开荒、采石、采砂、取土、采种和其他毁林行为,如采脂、挖笋、挖根、剥树皮和过度修剪。违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补种毁坏树木数量一至三倍的树木。
修订后的《武汉市防洪管理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规定堆放黄沙等物料或者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责令限期清理。情节严重的,最高处罚金额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修订后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东湖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