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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这是江城教育培训市场的一个神奇符咒。
《办法》禁止民办培训机构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联合开展招生、培训或者向其推荐学生;培训机构不得为小学生举办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的竞赛和考试,其内部竞赛和考试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在职教师,不得为其从事有偿咨询提供场所。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预收费不得超过80课时(每课时不得超过60分钟)或6个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鉴于退还培训费的困难,《办法》规定,凡在上课前辍学的,将全额退还。课后退学的,按照完成课时或培训周期的比例,扣除学费和其他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因民办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未能履行书面承诺,辍学学员应全额退款。双方对退款无异议的,在30日内到位。
“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保健服务、中小学生和儿童保健服务、自学考试和救助活动的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的范围。”武汉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司司长王继芳表示,目前,武汉市约有8600所民办培训机构,其中400多所经教育部门批准,近200所经人民社会服务部门批准,近8000所经工商部门批准。对于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民办培训机构,当地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专项清理达标工作。
《办法》理顺了多头管理机制,明确了以地区、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管理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规定教育和人力资源部门为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工商和民政部门为法人登记机关。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门颁发,职业技术类民办培训机构的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违规民办培训机构的处罚王继芳表示,违反相关规定的私人培训机构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或社会福利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