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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餐饮福谷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各种野生河豚鱼(又称“河豚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养殖活河豚鱼,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加工的活河豚鱼,禁止任何加工经营养殖红鳍河豚鱼和暗纹东方鲀以外的河豚鱼加工产品。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发布的《关于养殖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有条件放开的通知》,养殖河豚鱼必须经有资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方可销售。加工企业的河豚鱼应来自农业部注册的河豚鱼来源基地。经专业协会审核,按照严格的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河豚毒素有毒部分和可食用部分(皮、肉可带骨)的鱼加工企业,经检验合格并附有批准证书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河豚鱼产品。
关于河豚作业的监督管理,通知还明确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河豚作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河豚品种(或其他替代名称)的行为,并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市民发现食品经营单位非法经营国家禁止的河豚鱼品种(或其他替代名称),请及时拨打12345向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