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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近日出台了《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支付暂行办法》。
《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之前(即2014年10月1日之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与现单位协商,现单位或个人可以补足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报道,改革后(即2014年10月1日之后)辞职的人员将被统一纳入政府机构养老保险改革范围。目前,武汉市已完成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涉及31.3万人。到9月30日,公务员和参与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参加保险,到年底,政府机关和机构的所有人员将统一参加保险。
《办法》首次引入了滞纳金程序。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按日征收金额的万分之二累计,由个人承担。
《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况,包括应投保但未投保的雇主的雇员、中断缴费的灵活雇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雇员、调整缴费基数并予以返还的雇主的雇员、经人民社会福利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雇主和雇员等。,都包括在追加支付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