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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刑事诉讼“完善认罪、认罚、宽严相济”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试点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罪、从宽处理制度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形成了《关于授权部分地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罪、从宽处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在京、津、沪、渝、沈、大、宁、杭、福、厦、济、青、郑、武、长、广、深、安等地开展刑事案件宽严相济审判工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