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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铁运营管理办法实施拒绝安检的乘客可以转公安]
从本月10日起,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如果乘客不接受安检,安检人员应拒绝他们进入车站。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禁止乞讨、卖艺等影响安全秩序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首先,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在加强我市轨道交通管理、维护运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乘客和运营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轨道交通客流的快速上升,我市地铁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作为轨道交通管理的一项综合性法规,该法规对运营安全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原则性较强。有必要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来补充和完善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办法》建立和完善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体系。
《办法》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运营单位主导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体系。一是明确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问题。沿线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安全相关服务,保障区内轨道交通运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相关问题。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市交通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其下属的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的治安秩序和反恐工作,监督管理消防和安全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管、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第三,运营单位应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办法》完善和补充了《条例》中关于安全保护区的规定。首先,明确界定了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运营单位应当提出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报市规划部门批准。由市规划部门向社会公布。二是明确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程序。在细化需要许可的作业程序的基础上,对不需要许可的作业也进行了规范,要求有作业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就规划设计方案、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作业单位的意见。三是加强安全保护区作业过程的管理。作业单位或个人应与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未签订安全协议不得开始作业。同时,为形成安全保护区联合管理力量,《办法》还规定沿线区政府应加强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的日常管理。
四、《办法》规定了治安、反恐和治安管理等内容。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的公共安全秩序,查处破坏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建立轨道交通反恐指挥系统,完善反恐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和设备,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安检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轨道交通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安检。乘客应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从源头上加强作业安全管理。
五、《办法》明确规定了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管理应坚持以区为主的原则。沿线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站房滴水线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交通分流、市容管理等工作,确保轨道交通乘客疏散通道畅通。
六、《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运营单位员工的安全责任
《办法》规定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行车里程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交通管理员和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要求车站客运服务人员履行维护秩序、及时疏导、劝阻和制止危险行为、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等职责。
七、《办法》进一步规范乘客安全、文明出行行为
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乘客的安全文明行为。例如,禁止在车站、火车、出入口和通道乞讨、卖艺、捡垃圾、收集捐款、宣讲或分发各种宣传材料。禁止携带氢气球、铁锯、铁棒、自行车(体积和长度符合要求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自行车、货运平车等。;禁止在自动扶梯上推拉、玩耍、倒退、靠在身上、靠在扶手上以及堵塞自动扶梯和大门等通道。禁止人为损坏轨道交通自动扶梯、自动售票机、公交卡充值检票机、视频监控摄像机等设施设备。
八、公民和乘客如何按照《办法》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动员群众发现和举报轨道交通运营中的安全隐患,及时掌握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