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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计划放宽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就《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举行了吹风会。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条例(修订草案)》放宽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向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保护制度。1994年,我市被司法部列为全国首批法律援助试点城市之一。1999年,我市颁布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条例》修订了一次。
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40元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放宽了确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原条例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为“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560元。据此,我市月人均收入低于840元的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农民工、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简化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原《条例》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没有特别规定。在考虑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时,我市提交经济困难证明并不方便。建议这些人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同时,考虑到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和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和其他因素造成暂时经济困难的公民的特殊困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的人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很明显,在五种情况下不会给予法律援助。
最初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不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供法律援助,但没有具体说明在何种具体情况下不提供援助。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不能提供案件相关证据,也不能调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上诉案件;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不能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管辖的。
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还可以防止一些不合理的诉讼滥用法律援助资源。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绪鹍、张和杰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