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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吴晓彤
7月10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解决当前财务报表有效期带来的审计过程中财务报表集中失效问题,影响发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第一次办法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办法的决定》主要是修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限,并在特殊情况下改变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财务报表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中国证监会表示,《关于修改〈初始办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委员会初始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公众咨询期间,共收到4项建议。社会各界都表示支持延长财务报表有效期的改革,认为这一改革有利于新股发行的正常化,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同时,有意见建议加强审计截止期后的审查信息和下一报告期业绩预测信息的披露要求。经研究,本意见已被采纳,并通过同步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期后重大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上述要求。
(编辑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