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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侯

7月2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实施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准则》(以下简称《承销准则》),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公司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行为,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承销规范明确,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事承销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根据承销规定,如果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是通过线下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区间后,通过累计竞价询价确定发行价。

如果发行的股票数量少于2000万股,并且没有股东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确定发行价格。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如已在海外发行或同时发行,直接定价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的海外市场价格。发行人尚未获利的,应当通过询问线下投资者确定发行价格。

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创业板IPO承销业务

承销规范要求主承销商做好线下投资者的验证和监控工作,对线下投资者是否超资产规模购买、累计投标询价中的购买报价与询价报价逻辑是否不一致进行实质性验证;实时监控未订阅报价和未支付订阅费等行为。对于不符合要求或违反相关要求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拒绝或拒绝报价。

承销条例要求,在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通过其他渠道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时间。

此外,如果发行价格是通过询价确定的,主承销商应向线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撰写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科技委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要求的通知》等规定。

(编辑白宝玉)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中证协发文规范券商创业板IPO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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