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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月4日的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到2025年,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保护体系,管理保护主体和责任明确,管理保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理保护资金落实到位,管理保护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理和保护体系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样、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和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基本到位。
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管理和保护主体的合理收入,形成多元化的管理和保护格局。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的社会主体应当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对于农村道路、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我们可以探索转让冠名权和广告权的方式,引入专业企业进行管理和保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统筹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综合开发、建设和管理。
调整和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收入,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规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辟市场化融资渠道。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和保障体系改革的有效形式,选择本地区内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改革。有必要及时整理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推广可以复制的典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