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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银11月8日报道,根据海淀法院网的网站,电影《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主要情节设置和结局安排等方面都存在抄袭和剽窃行为。作品《火烈鸟》中,李某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制作了这部电影。发行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博纳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电影有限公司日前在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称,2018年,他的原创小说《火烈鸟》在网上连载,真实展现了消防员的工作和生活。2019年7月,根据文化发展出版社的合同,纸质小说《沉默的火》正式出版。2019年8月,电影《火英雄》在影院上映。经过比较,发现电影《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主要情节设置、特殊细节和结局安排等方面抄袭和剽窃了原告的作品《火烈鸟》。
原告李某某认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博纳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亚太华影(北京)电影有限公司、阿里巴巴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出版的电影《火英雄》抄袭、剽窃其大量作品,严重侵犯了其作品的改编权、获得作品著作权报酬权等著作权。因此,他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责令八家公司立即停止发行电影《火英雄》,做出经国家媒体或法院认可的书面声明,公开向他道歉,并赔偿他300万元的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