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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银豹建发[2019]42号
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工具创新与发行相关制度,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有序跟进和推进相关实施工作:
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即无固定期限的优先股和资本债券,应受原合同约定的触发事件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修订后的《关于吸收损失顺序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的相关要求。
三.对于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经批准但尚未发行的资本工具,商业银行可在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后,根据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调整发行计划。
2019年11月22日
(此副本发送至银行保险监管局和当地公司银行)
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修订)
为促进和规范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充实商业银行资本实力,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基本原则
(1)采取多种措施,整合资本。商业银行应坚持基于内源资本积累的资本补充机制,结合国内外市场特点,综合运用外源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科学发展和总体规划。商业银行应提高资本管理的自主性,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资本计划,强化资本约束,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控制风险资产过度增长。
(三)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应遵循法律,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客观反映了商业银行的信用水平和资本工具的风险特征。通过市场化定价吸引多元化市场主体参与投资,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类型。
二.合格资本工具的识别标准
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达到本指引提出的相关标准。
(a)触发事件
“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
“无法生存的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较早的一种:1 .银监会认定,商业银行不减记或转股就无法生存。2.相关部门认定,没有公共部门的注资或同等效果的支持,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2)设置要求
其他会计归类为权益的一级资本工具必须设置无法生存的触发事件;对于归类为负债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必须同时设置非存续的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的触发事件。
二级资本工具必须设置非生存触发事件。
在满足上述最低资格标准的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意愿,在合同中独立设定更高的标准。
(3)包含减记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持续经营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减记。减记有两种方式:全额减记或部分减记,使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到触发点以上,减记部分不能恢复。
2.当触发事件发生时不能存续时,已设定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按合同约定立即全额减记,减记部分不能收回。
3.如果对资本工具投资者因减记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应在公共部门注入资本之前立即以普通股形式支付。
(4)包含转换条款的资本工具
1.当持续经营的触发事件发生时,已设定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转换为普通股。转股可以全部或部分完成,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恢复到触发点以上。
2.当触发事件发生时不能存续时,已设定触发事件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本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3.商业银行发行含转换条款的资本工具时,应事先获得必要的授权,以确保事件发生时被触发,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发行相应数量的普通股。
(5)损失吸收顺序
1.不同层次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二级资本工具的减记或转换应在所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换为股份后开始。
2.同等水平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顺序。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同一级别的所有资本工具应同时减记或转换为股份,每种工具占同一级别资本工具总额的比例应减记或转换为股份。
三是完善商业银行发行资本工具的工作机制
(a)改善资本工具的前瞻性管理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和资本补充需求,制定资本工具的发行计划,确保资本工具发行与赎回的有序衔接,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不断完善资本工具发行机制
商业银行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资本工具发行计划,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职责确认拟发行资本工具的资本属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根据现行法规和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向相关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发行资本工具,获得批准后,将在适当时间发行。在发行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发行工作有序开展。
(3)促进资本工具的持续创新
银监会将积极协调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不断推进配套法规和市场机制建设,为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性银行指的是执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中银发[2012]56号)同时废止。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