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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稳定投资”政策措施的落实,优化投资环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部署了为期6个月的专项行动,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放松和控制投资封锁点”。
专项行动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优化经营环境条例》为准绳,促进投资、稳定投资,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部署:
一是缓解投资“瓶颈”,有效优化投资环境。要求控制行政审批的“拦路虎”。深入查办和纠正非法增加审批项目、审批环节、前置文件、审批效率低、审批标准和不同部门要求不一致、非法设置所谓“预审批服务环节”、“体外循环”进行实质性审查、伪造审批时间、强制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和强制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等问题。需要控制投资政策的“阻碍点”。深入研究和纠正国家政策执行中的“中间障碍”、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不完善和不明确、要素资源价格和供给方式的不透明和不可及、行业准入中的“玻璃门”和“隐形门槛”、影响投资信心和预期的“新官员忽视旧账户”、“新官员乱改旧账户”、不按合同办事等问题。要求在治理和建设条件中落实“拦路虎”。深入探索和纠正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与投资政策脱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不完善、建设条件落实协商协调不力、政府投资资金发放拨付不及时、多个行政部门相互抵消政策效应等问题。
二是全面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贯彻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的要求。在国家层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与当前投资审批事项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在地方层面,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省、市、县三级实施的审批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清理。审查清理结束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留的事项,应当制定国家级和省级投资审批项目清单。
三是着力加快实施两个条例,完善投资法律法规体系。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要求,严格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加快完成《政府投资条例》法律培训的全覆盖,政府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浪费”,并引进省级配套制度;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主要规定,如建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的衔接;发现并纠正政府投资项目中存在的不先批准建设、自行批准、擅自调整投资预算、因决策审查导致批准后实施困难、对建设内容和规模的重大变化监管不力等问题。要全面贯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重点制定统一的省级审批目录,制定省级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并由备案机关制定统一格式的项目备案文本;发现并纠正审批职能下放程度与承接能力不匹配、简单、基层无力、擅自扩大审批范围、审批环节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对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监管不力等问题。
此外,为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解决问题的针对性,《通知》明确规定,将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向公众公开收集投资“封锁点”信息,并建立问题线索传递机制,有效提高专项行动的有效性。
《通知》要求,这次专项行动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当前形势,进一步突出投资工作的重点,突出重点和难点,在日常工作中强调优化投资环境。阶段常态化工作是促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投资管理能力和项目推广能力自我提升的促进行动。不得要求基层和项目单位进行突击准备和突击检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评估,不得增加基层不合理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