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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汉市控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三轮审议和修改,《条例》加大了控烟力度,明确规定本市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
4月1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将歌舞厅、卡拉ok厅、餐厅、咖啡厅、酒吧、咖啡厅、宾馆、洗浴中心等室内公共场所列为禁止吸烟区,并规定在上述场所设立的吸烟区外不得吸烟。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对法规草案进行了咨询和立法研究。他们还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
市人大立法委员会认为,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吸烟,是新时期人民健康幸福生活的迫切需要和总趋势。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已经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面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的成就,提升城市文明城市的形象。因此,在修订条例时,关于限制吸烟区的条例被删除。
《条例》还规定,在非吸烟场所吸烟的个人应避开非吸烟者,不允许在排队或拥挤的地方吸烟,不允许随意扔烟灰或烟头。
为了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加大了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可被罚款50元。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在颁布实施前需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