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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武汉市教育局发布公告,邀请公民和社会各界对新发布的《武汉市民办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将来,公民在与私人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会有标准的合同样本。
2018年,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教育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制定民办培训机构使用的文化教育培训合同和职业技能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新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以《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
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说明明确规定,合同文本是示范文本,也可用作合同文本。本合同适用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民办教育和培训。在示范合同中,甲方是培训机构,乙方是培训生。内容包括甲方的培训资格、培训课程及相关内容、费用、合同变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费用返还、合同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事项。
《长江日报》记者在示范合同中看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费用,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6个月或80课时的费用”,“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的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时间不得晚于20: 30”,其他内容均包含在示范合同中。
在合同示范文本中,有15条关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甲方为内部学生组织的考试竞赛和考试成绩仅供甲方考试和学习成绩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和“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拍摄教学和培训活动的照片、录像或录音。对于甲方拥有知识产权的教材或课件,乙方不得擅自在互联网上复制、分发、销售、传播和传播”。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合同范本已经征求了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各区教育部门的意见。武汉市教育局敦促公众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相关建议可在2019年8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交。详见武汉市教育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