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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21日电(张素梁晓辉黄钰)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正案) 21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草案共7章52条,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正措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当天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会议上证实,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优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事业面临了一些新的问题、新的挑战。
这次,修正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颇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轻及重三个等级,并与不同等级进行比较,采取相应措施。
何毅亭表示,许多事件表明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为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而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大多没有及时受到比较有效的干涉。 修正案确定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危险度,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干预或矫正措施,并完全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正和跟踪教育措施,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不良行为的基本优势是未成年人的自我危害,没有开始危害别人和社会,但不介入的话会成为日益严重的行为。 修正案从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违反治安的行为转移到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预防早期干预、进一步违法犯罪的立场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严重的不良行为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处理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由于年龄原因不受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缺乏跟进矫正措施,引起了许多未成年人再犯直到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正案是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正 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情节不好或不配合教育矫正措施不接受的未成年人,修正案的规定可以送到专科学校接受矫正和教育。
预防再犯罪包括诉讼中的预防事业这三个副本惩罚执行中的预防事业刑罚执行后的预防事业。 修正案统一考虑了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颁布的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正、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后的配置帮助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