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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加速退出完全市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还债”不是“启典地义”了吗?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共同印发《加快完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自然人满足条件的费用负债的建立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全面个人破产
消息一公布,公众一般很在意“什么是个人破产”。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还债”不再是“启典地义”了吧?
“逃避债务”对破产制度的误读
陷入财务困境的自然人,无法偿还其到期债务的,由法院宣布破产。 通过清算、分配、债务调整等公平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获得“新生”是个人破产制度。
现在公司资金不赔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个人债务堆积如山不能偿还,但不能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困难。 因此,如果提起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则大量执行不会被法官记录在案。
在这些事件中,有些被执行人完全失去履行能力,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案件中属于不可执行案件的比例达到43%。 这需要个人破产的机制,不能顺利执行事件的退出路径。
“说到破产,很多人认为是‘逃避债务’,其实是对破产制度的严重误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说。
徐阳光首先说明个人破产制度有规范的功能。 一个体资不赔偿债务的,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更规范其财产分配,更公平地偿还。
“其次,涉及免责的情况也有严格的限制。 ”徐阳光说,比如免责需要严格的审查过程,只有诚实信用的个体才能满足条件。 对于诚实信用的债务人,法律也没有规定税收债权等一点也不能免除的债务类型,设置一定期间的“注意期间”“良好品行期间”等,直接免除债务。
债务人在破产前低价转让财产、隐匿财产等的,也可以通过破产取消权或者无效行为制度回收财产。 “所以,实施个人破产不仅不能逃避废债务,反而是逃避废债务的比较有效的手续,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保护。 ”徐阳说。
为失败的创立者提供制度出口
个人资金不赔偿债务的话,债权人想办法追究债务,债务人逃到四方的情况经常出现。 “个人破产制度不足的话,稍微灰色化、黑市化的债务整理机构会走上大路,导致家庭惨剧。 ”。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公司重组研究中心的陈夏红研究员告诉记者。
在采访中,专家还说,由于公司破产法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如果多个民营公司的房子在经营中资金链被切断,由于经营不善,不能赔偿债务,不能得到破产保护。
根据今年政府的实务报告,我国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亿户,同时在增加。 “一方面给人一种活力四射的感觉,另一方面要意识到创业失败的风险,为失败的创造者提供制度性的出口。 ”陈夏红说。
据报道,2011年,浙江温州等地出现了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逃路和跳楼商人。 年初,青年创立者茅侃侃在巨额债务自杀的悲剧中也备受关注。
“个人破产制度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制度供给”陈夏红说,“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什么样的“诚实不幸”的创立者在资金无法偿还债务时,或者无法清算到期债务时,通过个人破产机制合理地“解决”
“如果某创业投资失败,会陷入一生的债务,公司家变得容易保守,公司家精神的创新和冒险精神会受到影响。 ”徐先生对记者说:“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公司家确立风险意识、合规意识,促进规范的运营。”
制度在实践中调整完善
十多年来,我国破产法没能摆脱《半破产法》的不自然之处,只是规定了公司的破产。 今年2月,最高法发表了人民法院第五年的改革纲要,其中首次提出了“通过推进研究确立个人破产制度”。
但是,在我国,“还债”、“父亲还债”的观念根深蒂固,这是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很多人认为只要债务人还在,自己的债权就可以实现,但实际上债务人可能一辈子也做不到”徐阳光说:“走个人破产手续反而关系到债权的最大化。”
在采访中,专家认为观念的转换可以通过制度、立法来逼近。 徐阳光表示,目前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现金交易管的控制制度、转移隐匿财产的回收制度以及个人信用的管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等已经成熟,也具备了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只有在实践中逐步调整,才能日益完善,将滥用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陈夏红说。
卢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