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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11条第2款的制定如下:“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期满必须立即进行改选。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选择连任。 ”。
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第一项的编制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各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根据居民的意见,各居民小组也可以选出代表2~3人。 居民委员会每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选择连任。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