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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召开了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会议听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个专门委员会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听取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代表的建议进行情况报告。 中新社记者杜洋摄
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张素梁晓辉张子扬)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9日通过了编纂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会议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撰写:“村民委员会任期五年,届满必须立即进行改选。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可以选择连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项选编,“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各户派的代表选举生产。 根据居民的意见,各居民小组也可以选出代表2~3人。 居民委员会每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选择连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