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86字,读完约3分钟
11月28日,据最高法官方微博报道,最高法、最高检查今天发表了关于修改“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决策。 《解释》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而透支的,发卡银行两次比较有效地催促后,超过三个月也不返还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明性”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两高以持卡人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逾期两次由发卡银行比较有效地催促后,超过三个月仍不返还的,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关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综合评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信用卡透支情况、资金用途、透支后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况。 不得只根据持卡人没有按规定偿还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解释》第六条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表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除了没有偿还能力。 使用虚假的信用说明领取信用卡后,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之后通过逃避隐瞒、改变联系方法等手段,在逃避银行催促的情况下提取资金,转移,隐藏财产,逃避偿还的情况下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 ”。
在《说明》中追加一条:催促,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比较有效的催促”。 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后进行的催收,除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外,必须使用持卡人可以确认收到的方法。 两次催收至少符合间隔30天的催收的有关规定或约定。 是否属于比较有效的催收,必须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新闻投递记录、信函投递证明书、电子邮件投递记录、持卡人或其家人的签名以及其他催收的原始证据资料进行评价。
“解释”增加了一条: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金额大”。 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金额巨大”。 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认定刑法第196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 ”。
“解释”增加一个:恶意透支金额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返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或者支付的金额必须认定为返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资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金额不明确的,应当根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资料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根据上述证据资料的核实属实,认定恶意透支的金额。
《解释》追加如下一条:恶意透支额大,在提交公诉前所有返还或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其他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解释》增加一条: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返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构成其他犯罪的,用其他犯罪论处理。
《解释》从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