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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职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必须多次依法是民主、公开公正、协同效率的大体。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第一是通过随机抽选方法产生的。 根据审判活动的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较多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法发生。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
省级和设置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职工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职工的具体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根据职责的需要,健全就业机构,安置员工,建立完整的就业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信息表达的联系,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管辖区域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出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本院法官人数三倍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内】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在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明确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必须首先向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管辖区域内人民陪审员的名额。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向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国内】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现实情况调整。 调整必须按照基层人民法院明确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五分之一。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陪审员名额。 基层人民法院必须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明确各自需要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的任命数量。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向社会发表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文案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手续等相关事项,公告期限为30天。

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法产生人民陪审员的,应当在公告中确定申请和推荐期限。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合作,从管辖区域内28岁以上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选出人民陪审员人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合作,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新闻收集事业,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新闻库。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合作,依照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较多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访问调查,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合作,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通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征求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人民法院合作,从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选出人民陪审员并任命人选。

第十六条公民申请人民陪审员就职的,应当根据选任公告的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身份、学历说明等书面资料,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书。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经公民本人同意后,需要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人简历、学历说明等书面资料,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与基层人民法院合作,明确人民陪审员打算从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任命人选。 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预定选任人数的,可以在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明确预定选任人。

【国内】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明确人民陪审员任命人选必须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合作向社会公布拟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名单。 公示期为五个以上工作日。

第二十条公布后,明确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基础人民法院院长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基层人民法院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 必须提交要求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人选名单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基层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合作向社会公布人民陪审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行政机关和及时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的地方大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逐步备案人民陪审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人民陪审员任期五年,通常不得连任。 公民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两次以上。

第二十五条公民不得在两个以上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二十六条人民陪审员缺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的十分之一的,或者根据审判业务的需要,可以及时补充人民陪审员。

增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从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明确。 公示和任命的手续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人民陪审员被任命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后应当公开宣誓就职。

人民陪审员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我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廉洁诚实,公正评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就职宣誓仪式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支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院通常不单独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人民陪审员需要参加共同议院审判案件的,在其所在地级市管辖区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

第三十条本法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解释。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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