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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报道,最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表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建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限制行为的信。 据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限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府命令公安厅纠正相关行为,以实现全区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的综合网络化和新型防伪印章事业的宣传。
据信文记载,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全区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综合网络》,采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内务〔〕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刷 在执行《60号文》的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采取了各种措施,在各联合市公安机关和刻章公司卸载采用中的公安部检查合格的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企业开发的系统软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上述方法排除和限制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软件市场及印章设备、印章市场的竞争,侵犯各联合市公安机关和印章公司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公司的印章生产价格,合理地提高印章价格 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列举的“单位或个人经营”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调查结束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反馈事件的定性依据和结论,以及相关整改建议,1 .废除或修改《60号文》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2 .与金丰企业签订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新闻》 强迫各联合市公安机关安装金丰企业系统软件、卸载现有系统软件、向金丰企业购买章节材料和章刻设备的行为等。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完全接受并积极整改,但迄今为止没有向我局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也没有开展实质性的整改事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向有关上级提出依法解决的建议”的规定,市场监督总局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责令公安厅修改相关行为。 案件的第一个事实和具体的整改提案附上后。
附件:排除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第一个事实和整改建议
事件的基本事实
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以下简称内蒙古公安厅)与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金丰企业)签订了《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建设合同》, 金丰企业提供公安部检查合格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软件,统一负责全区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以下简称印章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综合网络,金丰企业向全区所有的印章公司 内蒙古公安厅为印章系统提供场所、环境及政策支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联合市治安管理部门,为系统的建设、运行、宣传、维护提供必要条件。
年4月23日,内蒙古公安厅向各联合市公安局公布了《全区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综合网络及宣传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内公务〔〕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统一指导、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金丰企业是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负责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各地协助金丰企业建设维护全区印章系统管理平台,独立、各自的 但是调查显示,选择金丰企业作为印章系统的建设单位,没有履行招标程序。
《60号文》公布后,内蒙古公安厅多次要求各联合市公安局尽快执行文件要求,卸载在采用中通过公安部检查的系统软件,安装采用金丰企业的系统软件 年1月6日,内蒙古公安厅再次向各联合市公安局发布《执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意见,大力推进印章系统建设的通知》(内公网传〔〕260号),“金丰系统安装调整完成,但仍采用旧系统运行。 对于至今为止没有安装金丰系统的加盟市,必须迅速采取制定和贯彻措施,确定责任部门、负责人,抓紧时间执行”。 在内蒙古公安厅的督促下,到目前为止,除包头市外的11个加盟市安装了金丰企业的系统软件,或者原来的系统软件供应商和金丰企业共同建设。
二、事件的定性分析
内蒙古公安厅的相关方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在《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中记载的“单位或
(一)排除和限制了印章系统软件市场的竞争
1 .各地公安机关和刻章公司在选择印章系统软件方面享有自主权。 2000年4月,公安部颁布了《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公布了《关于贯彻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标准” 适用的印章系统软件经公安部检查符合“标准”,并严禁宣传印章应用系统。 2001年8月31日,公安部又发行了《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建设的通知》(公传〔2001〕2512号,以下简称“公安部2512号文”),确定要求“禁止垄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选择三个以上的系统软件在本省范围内用于各地、州、市的宣传”。 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和刻章公司在选择系统软件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 在“60号文”出现之前,内蒙古自治区的10个加盟市自行选择了公安部检查中被认为合格的系统软件,在各自的管辖区域内建立了印章系统。 自治区印章系统软件市场是竞争开放的。
2 .内蒙古公安厅相关方法排除和限制了系统软件市场的竞争,形成和加强了金丰企业的垄断地位。 “60号文”规定一家公司统一建设全区印章系统,本身违背了“公安部2512号文”的精神和要求,而且没有招标手续直接指定金丰企业,剥夺了其他系统软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 《60号文》发表后,内蒙古公安厅在各联合市公安机关和刻章公司卸载运行良好的现有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企业的系统软件,联合市公安机关对金丰企业的系统软件的 命令相关负责人整改,不批准金丰企业未安装系统软件的刻章公司的刻章申请备案,让7个联合市更换了原来的系统软件。 两个加盟市原来的软件供应商被迫与金丰企业合作,大量供应商从系统软件市场上被清除,形成金丰企业的垄断地位并加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排除和限制了章节和印章设备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印章公司和印章客户的价格
在《60号文》公布之前,刻章公司可以自行购买通过公安部鉴定的章材(包括铜质和塑料),购买符合“标准”的刻章设备。 章材和刻章设备市场有竞争,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明确。 调查篇章的价格通常在10元/张到35元/张之间。 “60号文”出台后,内蒙古公安厅让刻章公司更换金丰企业开发的搭载加密电子芯片的新型防伪印章,并让金丰企业购买统一定制的新型防伪印章材料(每张最低55元,最高85元)。 购买与金丰企业系统软件配套的“中晶HD扫描仪”(每台1600元)、速拍证卡读写一体型(每台4800元)、全铜印章雕刻设备(每台4万元)等硬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格通常为 上述方法大幅增加了印模公司的生产价格,使印模价格明显上涨,加重了印模客户的负担。 在《60号文》出现之前,每张印章的价格最高不超过200元。 “60号文”问世后,金丰企业向刻章公司推荐的指导价格为每张280元。
三、相关整改提案
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以下整改。
(一)停止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各联合市公安机关安装金丰企业系统软件、卸载现有系统软件,让刻章公司向金丰企业购买章材和刻章设备的行为。
(二)“60号文”废止指定金丰企业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迫使各地公安机关和刻章公司安装金丰企业系统软件等,排除、限制竞争规定。
(三)取消与金丰企业签订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新闻系统建设合同》,该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
(四)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去年3月颁布的《印章制作业治安管理实施方案的强化和改革》(公传发〔〕202号)的配置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方法,明确自治区级别的印章系统承包商或运输业者,根据公安部的检查判断合格
(五)恢复印章系统软件市场、篇章市场、刻章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允许各联合市公安机关和刻章公司自行选择印章系统承包商或承运人、篇章材料和刻章设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