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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电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布了《关于规范营利民放技工大学和营利民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职工通知》。 《通知》确定民办技工大学和民办训练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文字。 名称采用上述文字的,是领域的限定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通知》,民办技工大学和民办训练机构的名称必须以行政区划、尺寸、领域、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名称的领域表现必须与学校的运营场所、类别、层次等一致。 其领域表现由专业优势和学校特色等学校类别构成,但根据国家的关系规定和领域习性,不需要添加专业优势和学校特色的情况除外。
《通知》要求不得采用民办技工大学和民办训练机构注册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的称呼等作为字体尺寸。 但是,有投资关系或得到该学校授权,采用该学校的简称或特定称呼的除外。 对该学校的简称或特定称呼不确定其他意思或指向的,可以不授权。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 但是,具有其他意思的情况除外。
《通知》确定民办技工大学和民办训练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文字。 名称采用上述文字的,是领域的限定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通知》中,其他公司未经民办技工大学或民办培训机构批准,名称包括可能对“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公众产生误解、引起歧义的复印件和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