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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2月1日电(张林虎) 1日表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乌兰察布市原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陶淑菊受贿犯罪案件,一审判处陶淑菊12年徒刑,罚款200万元。
根据判决,陶淑菊担任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职务方便,受其丈夫和他人委托,为北京某技术有限企业、北京某商贸有限企业的加工项目提供援助,与丈夫一起为北京某技术有限企业的人民币50万 北京某商贸有限企业非法收受美元247.1623万元(折合人民币1519.0805万元)、美元40万元(折合人民币242.4335万元)、人民币351.692万元、两笔合计人民币2113.206万元。
法庭因受贿罪判处陶淑菊12年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共同受贿的涉案赃物、赃物依法没收、扣押,由冻结机构追缴,交付国库。
判决后陶淑菊没有上诉。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