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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张子扬)记者9日从中国最高检查开始,为了实行检察官的事务责任制,加强检察官对司法事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司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审查业务规定(试行)》,
《规定》确定,案件质量评价是指对已经处理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基准,检查、评定处理质量的业务管理活动。 根据《规定》的要求,案件质量评价要结合组织和分工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和正向激励,监督管理和服务司法案件相结合,人工评价和智能辅助相结合,使主观过失和客观行为相一致。
根据《规定》的要求,案件质量评价必须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比较有效地结合,评价结果作为评价检察官案件业绩、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据,被纳入业绩评价系统,记入司法业绩文件。 地方人民检察院必须建立将审查结果纳入检察官绩效评价的职工联系机制。
《规定》利用新闻化手段开展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发案件质量审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审查程序和标准纳入系统,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新闻技术支持案件质量审查 案件质量审查以网上审查为主,网下审查为辅。
《规定》重点是规范审查复印、结果等级和审查程序、异议机制等,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事务程序、文件制作和采用、解释法的解释、事务效果、司法责任制的执行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的基本 对于核定的具体问题,如果可以修正的话,必须迅速修正。 对于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开展讲评训练,通报审查结果,建立健全长期的机制。 认为案件有重大错误需要纠正原解决结论的,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开始法定程序纠正。 办事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发现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