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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审判文件网发布了湖南省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务委员会、副市长程丹峰的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今年初判处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现年47岁的程丹峰是全国政协前副主席苏荣的女婿。 据法院审理,程丹峰利用继父苏荣的影响很大,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领取财产共计947.6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很大的受贿罪,而且受贿额特别巨大
继父收省委书记女婿三份财产
根据公开资料,程丹峰22岁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财政部毕业后,就职于财政部,就职于地方司、预算司、国库司等部门。 其间,程丹峰在中央财经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取得博士学位,之后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取得博士学位后,去美国斯坦福大学担任半年以上的访问学者。
2011年7月,程丹峰离开财政部“空降”湖南,担任湖南省有色金属管理局副局长。 下年末,再次“空降”去地市,担任张家界市委常务委员会、副市长,负责旅行和招商。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表示,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程丹峰利用继父苏荣担任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党委书记( 2007年12月至年3月)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廖某、范围
法院审理后,程丹峰认为利用继父苏荣的影响很大,通过其他国家员工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廖某、范某、上官某牟利,领取3人财产,共计947.6万元,港币10万元,其行为受到利用 根据其他情节的综合考虑,法院同时判处一审判决程丹峰有期徒刑8年和罚款150万元。
我向行贿人问好过“行贿是借钱”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年6月,苏荣接受了组织调查。 避免调查,程丹峰去年7月通过妹妹程某将200万元归还廖某,廖某和组织调查时说欠了200万元,已经答应归还。
苏荣事件后,程丹峰担心自己领取范某财产的事件会被暴露,年底在北京鸿滩阁茶楼与范某等人商量,组织调查的话,程丹峰必须隐瞒接受范某寄来的江联企业股份的事实。
年上半年,上官某某得知中央纪委调查苏荣,发现程丹峰要求退款,程丹峰安排妻子分两次转账退款给上官某某人民币225万元,与上官某某约定,调查时谎称欠债,已经归还。 年9月,程丹峰接受中央纪委谈话调查,将上官某寄给他的200万元谎称借款,再次在组织调查时,谎称欠款归还给上官某。
■事件
编织袋收集现金藏在地下室里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程丹峰被指控受贿的事实共有3件: 2010年2月,江西省吉阳房地产企业以2.95亿元竞争江西省吉水县城北新区的某个区划。 由于资金紧张,该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廖某多次要求吉水县政府分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割处理土地使用票,但未得到批准。 2010年6月,里约某送程丹峰人民币200万元。 我想请程丹峰调整这件事。 程丹峰收到后,向江西省吉安市、江西省财政厅的相关领导致意,请求照顾。
2009年至2012年,范某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企业收购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的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企业(后简称江联重工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江联企业) 94.33%的股权 另外,在刷卡时附加了对自己有利的条件,排除竞争,得到南昌市相关方面的支持,最终北京博瑞莱科技投资有限企业顺利收购了江联企业94.33%的股权。 感谢程丹峰,范某2010年三次向程丹峰人民币共送150万元,程丹峰收到。 2012年向程丹峰江联企业输送股份80万股(价值人民币377.6万元),由程丹峰姐夫吴某代持有。 年1月、年8月程丹峰先后获得红利41.6万元,38.4万元。 年,江联企业以800.35万元的价格买入了程丹峰持有的股票。
2010年,上官某某认识了苏荣婿程丹峰。 2011年至2012年,程丹峰应上级某邀请,向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相关领导致意,为上级某在江西省共青城市、抚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屋区改造等方面寻求帮助。 为了感谢程丹峰的帮助,上官某于2011年送了2次左右丹峰人民币220万元。 年寄程丹峰港币十万元,程丹峰全部收到。
根据证据,2010年6月,廖某让司机提取200万元带他去北京,放在住宿的中国武装警察司令部招待所房间,电话邀请程丹峰在招待所上面的湘鄂情酒店吃晚饭,饭后廖某给他的车备份 2010年8月,程丹峰把其中的1245000元存入以父亲程某的名字处理的中国银行账户,剩余资金多次分银行存入妻子,用于家庭支出。
■解读
程丹峰为什么被判有罪“利用影响很大的受贿”
利用大受贿罪,《刑法》规定:“与国家职工近亲或该国职工有密切关系的人,利用该国职工的职务上行为或该国职工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职工的职务上行为,向委托人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表示,利用较大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利用较大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职工的相关人员、离职的国家职工及其相关人员,通常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职工自己。 本案中被告人程丹峰是当时江西省党委书记苏荣的女婿,同时也是以这个身份实施的受贿活动。
其次,利用影响大受贿罪的行为者,不是利用自己的职务容易受贿,而是利用与其密切关系的国家职工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职工的职务上的行为进行受贿。 在受贿罪中,国家职工直接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领取他人财产的,为他人谋利。
李楠说,在本案中,程丹峰利用继父苏荣的影响很大,向有关领导人致意并谋求非法利益,不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这是因为被承认对利用影响较大的受贿罪的处罚。
新版采录/新京报记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