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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违者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相关规定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评估一次收费标准,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成本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随意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很可能被列入信用名单。根据规定,如业主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可通过上门催交、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方式,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丧失信托人名单。
条例还明确规定,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不能作为降低服务质量的借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为由降低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中断物业或者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