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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实施意见稿的十项内容
一、调整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设立账户
从2018年7月1日起,已办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和维修资金支付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物业管理区域设立账户,按建筑物单独设立账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建筑物设立账户。对于2018年7月1日前已办理维修资金支付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应按上述方法进行调整。
二、实行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制度
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业主投票结果及其证明、使用计划和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求齐全、内容齐全的,区房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决定》提出申请并拨付维修资金。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明确维修资金分配费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确定的范围分配,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存入维修基金的建(分)筑账户中列支。建(分)筑账户余额不足的,由业主在评估范围内按照自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台账中列支;如业主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差额由业主承担。
四、规范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
发生《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情况时,区房管局应当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提交使用申请材料,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遇有特殊紧急情况,区房管局应先行受理,并于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及时办理维修资金的备案和拨付手续。遇有紧急置换修缮的,区房管局应当指导和配合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紧急置换修缮。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提倡用新的方式表决维修资金的使用
为了解决业主的“三分之二”投票问题,降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成本,提高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的决策效率,区房管局应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引导业主大会商定委托投票、集体投票、缺席投票、异议投票等投票方式。在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中,优化维修资金的投票规则,建立和推广业主电子投票系统的应用,畅通申请渠道。
六、实施维修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
按照《决定》的规定,研究制定工程造价审计、工程监理等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三方监理服务体系,明确界定第三方监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建立和实施特殊账户管理银行免费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的新模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以自行聘请第三方监督服务机构,其费用计入维修项目成本,并可以从维修基金中列支。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中应明确规定与第三方监督和服务相关的事项。
七、明确房屋转移维修资金的处理方式
对于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子账户中剩余的维修资金将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子账户名称与房屋所有人通过信息系统对接保持一致。维修基金未按规定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房屋交易双方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如果没有协议,卖方应支付该金额。未支付的,不再办理网上签订二手房合同的手续。
八、完善维修资金基础数据管理
区房管局应结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基础数据。特别是受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时,应当做好信息和数据的比较。如有不一致,应及时核实房屋的产权面积、房屋面积、业主姓名、维修资金的历史存放和使用等基本信息,并对数据信息进行更正,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九、加强维修基金的财务和档案管理
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和区房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划拨、核算等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及时组织、建档和维护基金档案,确保档案收集完整、真实、准确,保管安全、使用方便。
十、认真做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决定》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决定》,通过专题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咨询,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物业管理主体深刻理解和理解《决定》的精神和基本含义,为《决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