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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科学、合法地管理我省广播电视,促进广播电视的科学发展。

《条例》加强了对广播电视内容和传播的管理,明确禁止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包括:歪曲、丑化、亵渎和否认英雄和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条例》还规定,从事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信息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可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低收入家庭观看有线电视的费用可以减免。

为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有效覆盖,《条例》规定,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单位应当免费传输公共广播电视服务中包含的节目,以保证公众的免费收听和收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拓宽公共服务资金来源;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特困户、优抚对象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减免收费政策。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低收入家庭观看有线电视的费用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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