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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我从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近日发布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非现场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草案和《武汉市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草案。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有望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可以享受公积金服务。
《实施细则》草案指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连续6个月以上已在武汉市常住户口并正常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汉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中心(含分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并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武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和贷后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向市中心和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贷款。如果借款人及其配偶已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次以上(含异地贷款),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武汉公积金中心均不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14年开始,武汉开始实施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此前仅限于湖北省及长沙、合肥、南昌、成都等城市。意见稿通过后,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异地贷款政策。对于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武汉居民来说,回国购房会更加方便。
根据《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在武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就业)关系的港澳台同胞,由用人单位凭《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现房),并符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基本条件,可申请个人(合并)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缴纳租金、购买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离开本市以及与所在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等符合本市规定的提取情况下,可根据《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港、澳、台同胞在本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储存或转移手续,新单位为其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同胞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2016年,武汉率先在中国为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人开设账户并存入公积金。截至2017年12月,320名港澳台同胞和在武汉的外国人建立了个人公积金账户,其中32人通过住房公积金在武汉生活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