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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武汉市政府发布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提供了最新、最权威的答案。
住房困难新补贴
为了解决被征收小型房屋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住房困难,落实《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指导意见》增加了住房困难补贴,即征收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涉及所有权和租赁权),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只能选择住房,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住房困难补贴。
补贴标准为:
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贴;
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一平方米,补贴标准降低0.5%。
同时,当征收不足6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房屋时,临时安置补偿按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
对于签订合同并按时搬迁的被征用住房和公共住房的租户,《准则》规定了相应的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是: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交换选定产权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的单位也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添加公告或征求意见
《准则》的另一个主要变化是,在现行征用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公告或咨询链接。例如,房屋征收部门在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应同时公布类似房地产市场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咨询意见,并就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征求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意见,并将反馈方式告知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
此外,为了探索和推进我市房屋征收模式的创新,《指引》还首次规定通过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实施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征收前补偿协议。如果在规定的预征期内,预征户数达到规定的签约比例,预征补偿协议将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并公布后生效。
危险建筑物的收集有明确的鉴定标准
如何识别危险房屋收藏?据了解,政府在组织旧城区的房屋重建和征用时,应满足集中的危房或落后的基础设施的标准。然而,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确定集中的破旧建筑和落后基础设施的标准。
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空白,《指导方针》结合现行政策法规和房屋征收的实际工作,明确量化了集中危房和落后基础设施的具体标准: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占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40%以上的,视为危险房屋集中;
至少5个当前配置低于当前配置标准50%的所需基础设施或至少3个没有基本配置的基础设施可视为落后基础设施。
与此同时,为了充分尊重公众意见,《准则》规定了就破旧建筑或基础设施落后的鉴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并规定,如果不到一半的公有住房所有人和承租人对鉴定结果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就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薪酬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并在政府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为期不少于30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现场提供征求意见表。
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如何补偿
-征用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个人住宅(如果涉及房屋的所有权和租赁权,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这是被征用者和公有住房租户的唯一住房。如果被征用的公屋住户选择货币补偿,他们可能会获得住房困难补贴。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补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一平方米,补贴标准降低0.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时,同一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价值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征用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或签订合同或按期搬迁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选择交换产权的,可以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2%的标准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的单位也可以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一般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加补贴建筑面积确定。由于房屋结构不可分割,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建筑面积的措施和价格由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房屋征收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