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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武汉市出台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两年内,新引进的注册企业累计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最高可达800万元。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为新引进的注册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城镇开发企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和功能园区开发企业除外。
获奖企业必须缴纳工商登记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10年以上,不减少注册资本。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成本,下同)累计超过2亿元(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并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制造项目(企业),如果每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每亩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将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美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投资、金融、经营、营销等职能机构,并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其中,海外500强企业设立的职能机构将获得50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对其他企业设立的职能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500强民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与相关企业合作在中国设立独立法人并被认定为工业研发机构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知名科研机构,将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金。
本市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连续2年按其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从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当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不超过10家的个体企业)对本市经济发展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每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同一企业(项目)类似事项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或者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类似奖励条件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接受奖励的企业或个人承担。接受奖励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承诺或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