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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武汉市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简化了救助程序,缩短了寻求救助的时间。如果最终通过,将是武汉市工伤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突破。

武汉市政府于2004年制定了《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已有6万多个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覆盖260多万参保职工。随着国家和省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实施十多年的旧办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其许多条款与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不一致。因此,有必要根据上位法的新精神和新要求,结合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除公务员和参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职业群体。

在工伤认定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外,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职工也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简化了救助程序,缩短了寻求救助的时间。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由用人单位参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如有争议,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负责确认停工期的延长。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以进一步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请工伤认定和接受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约定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基金损失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设备配置机构有上述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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