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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武汉市公安局召开特别会议,宣布从现在起至6月15日,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专项行动,打击故意损坏、占用、共用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自行车的损害赔偿最高可达2000元。
目前,我市已投入使用的共有自行车约有33万辆。最近,出现了许多非法行为,如恶意破坏、破坏、盗窃和任意占用共用自行车,损害了城市的文明形象,违反了法律法规。
5月12日,江汉公安局逮捕了故意涂抹自行车二维码的63岁的肖某。肖某表示,自从共用自行车投入运营以来,对他的摩托车业务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一直怀恨在心。5月6日、7日、9日凌晨5点左右,他在江汉区六都桥吉胜小区周围,用随声携带的油漆罐为共用自行车刷了28个二维码,造成车辆不能使用的后果。警察拘留了惹麻烦的肖。
目前,全市共受理自行车共用案件21起,其中刑事案件1起,治安案件20起。17起调解案件和3起罚款案件。刑事拘留1人。
这些是损坏和共用自行车的行为:
1、盗窃车辆或零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解车锁、改变车身颜色等行为。被用来偷窃车辆及其零件。
2.恶意破坏。实施撬、烧车辆、销毁二维码等行为,故意破坏或损坏车辆的完整性,造成车辆失去或部分失去其价值。
3.擅自上锁和非法占用。以单独使用为目的,通过安装私人锁和隐藏的方式非法占用车辆是不合理的。
4、寻衅滋事。为了寻求刺激和发泄情绪,他们故意将车辆丢弃到河流、湖泊或其他不容易找到的地方和部位。
5.用二维码作弊。在自行车车身二维码外增加二维码,使用户误扫电信诈骗和骗取财物。
对共用自行车的侵权行为应受到如下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拆卸车锁、改变车身颜色、盗窃车辆零部件或者车辆等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盗窃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可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损坏或者损坏车辆的完整性,造成车辆灭失或者部分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损坏财产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有三次以上车辆损坏行为,或者聚众三人以上公开损坏车辆的,可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行为人试图刺激和发泄自己的情绪,制造麻烦,损坏或任意占用车辆,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视为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损坏或占用价值2000元以上的车辆,或多次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行为人在自行车车身二维码外设置二维码,致使用户误扫描为电信诈骗,骗取少量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视为诈骗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金额超过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的,可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五名犯罪分子不合理的目的是单独使用和非法占用车辆,通过安装私人锁和隐藏。他们可以根据寻衅滋事的非法行为受到惩罚。然而,对于那些虽然配有私人锁,但每次使用都要付费的人,不应处以公共安全处罚。对于安装私人锁和逃避付款的行为,在调查期间也应区分情节。对于初犯,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应施加惩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占用时间长的,可按寻衅滋事的原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