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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就《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举行立法吹风会。根据修订草案,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父母将被列入父母义务教育名单,拒绝的父母将被列入社会信用体系。
据报道,1992年,武汉市颁布了《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然而,学校欺凌和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等新问题的出现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来解决。为此,修订草案特别增加了一些特殊条款,如家庭的主要监护责任、保护特殊未成年人以及预防和控制学校欺凌。
修订后的草案建议,父母或监护人应为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监护,而不是让他们无人照管。携带12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安排他们乘坐乘客座位。不允许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自行车;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等。
修订草案旨在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主要监护和抚养义务,实现"四禁止",即禁止杀婴或其他形式的杀婴、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对未成年女性或残疾未成年人的歧视。
修订草案的目的是规定,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或允许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依法将他们列入父母义务教育名单,督促他们接受父母教育。拒不接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鉴于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修订草案要求学校将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控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校园安全信息平台,公布举报电话;家长或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校园欺凌等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和教育,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教育和处理违法者。